年12月23日,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原局长蒋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被告人蒋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的涉案赃款,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年4月至年5月期间,被告人蒋炜任全州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年5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蒋炜任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蒋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土地整治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受贿罪。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