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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生孩子被抱走统一社会调剂,我宁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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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知道调剂这个词,还是在高考填志愿的时候,那时我才知道原来没有录取到自己所选的专业还可以被换到别的专业去。后来在学习考研的时候,又得知考研没有第一志愿上岸的话,如果过了国家线也能申请调剂,换到别的学校去。可是听说自己亲生的孩子也能被调剂,我还是第一次。在今天官方通报之前如果你跟我说有这种事情,我都不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只凭第一法感我就能回答你:“这不可能啊!”

事情大概是这样。20世纪90年代某日,广西全州县唐某某、邓某某夫妇刚刚生下了第七个孩子。但是在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生育七孩已属于严重超生,全州县县政府根据所谓的“县委、县政府根据当时区、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和全县严峻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需要作出的决定”派人将唐邓夫妇的第七孩抱走然后统一进行所谓的社会调剂。并且还称“为了便于和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

上述事实经过来源于今日网传的一份《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唐某某、邓某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初读这份告知书,我深深地惊愕于这一份用那么官方整洁的语言表达出的那么不近人情的回复,我很难想象这份告知书的内容是一个人用键盘一字一字地敲出来的。

我想说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容许他人任意剥夺一个父亲、一个母亲抚养他们亲生孩子的权利。《告知书》中的“决定”不可能合法,不仅因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规定即禁止”,更因为“把孩子抱走统一进行社会调剂”严重背离民众的常情常感,它违反了我们最基本的道德逻辑。

《计划生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抚养自己亲生的孩子不仅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国家赋予他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不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随意践踏。

该法的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虽然第一版的《计划生育法》是于年出台的,本案案发时尚无相关的成文法,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这背后的立法精神在当时就不被承认,更不代表公权力机关就可以因此模拟两可,任意妄为。个人认为所谓的“对超生孩子统一进行社会调剂”在客观上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唐邓夫妇对涉案人员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责的诉求并无不妥。

当然这份《告知书》的真实性还有待商榷,官方也表示就此事正展开调查。

不过,我宁愿最终调查结果告诉我们这样的事情是子虚乌有,也不愿意相信它真的发生在我们身边。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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