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10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邓启珍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组织犯罪案件20件。此案由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石川主持。他与刑事法院副院长唐妍、法官欧阳祥组成合议庭。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秦奕明出庭支持公诉。
年至年期间,以被告人邓启祯为首的团伙逐渐发展成带有黑社会性质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全州县凤凰镇、兴安县界首镇一带,有组织的实施了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攫取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共计万余元。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全州县凤凰镇、兴安县界首镇一带及采石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邓其珍应当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共事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14项罪名进行敲诈勒索。其余19名被告人邓其发等人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涉案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州县凤凰镇、兴安县界首镇等地称霸一方、扰乱市场、残害群众、对抗公权力,对全州县凤凰镇、兴安县界首镇一带采石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形成了心理控制,造成许多人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及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的局面,严重破坏全州县凤凰镇、兴安县界首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指控,以邓启祯为首的团伙组织逐渐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断发展壮大,长期盘踞在全州县凤凰镇、兴安县界首镇一带,有组织的实施了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还通过经营非法获取的采石场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截至案发,仅该组织经营的采石场经营收入就达余万元。
庭审前,合议庭召开7天的预审会议,确认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管辖、撤诉、公开审理等程序事项,明确争议焦点,依法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事项。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预计庭审将持续数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害人、被告人近亲属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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