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桂林市全州县环卫工人赵合英下班回家路上摔伤颈椎致瘫痪,是否属于工伤?县人社局称工伤认定需要交警部门出示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称单方事故出事故证明就可以了。于是,时至今日,赵合英的工伤认定仍无结果。近日,记者进行了核实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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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下班回家路上摔伤
赵合英家住全州县枧塘镇安德村委德桥村,今年62岁。自8年前颈椎摔伤后,她便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
年,赵合英替人代班成了全州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环卫所)一名环卫工人。因为工作勤奋,两年后,她成了该所一名临时工,工资每月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年1月22日,赵合英平时晚班要晚上8点才下班,当天是大年三十的缘故,领导让赵合英和同事提前一个小时下了班。
当晚7点多,赵合英骑脚踏三轮车返家,行至全州县城至枧塘镇方向米左右路段时,赵合英见公路右边停着一辆大货车,便想从左边绕过去。这时,前方一辆货车快速驶了过来。赵合英为了避险,连人带车倒在路边水沟里,她颈部被水沟里一块大石头撞伤。
事后,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颈椎损伤,属一级残废。赵合英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医药费花了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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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卫所:回的“家”不同影响工伤认定
县环卫所所长赵勇说,他是年10月份才过来这边工作,关于赵合英所遭遇的事故,他也是有所了解的。
赵勇介绍,年上半年及之前的那些年,因为缺少经费的缘故,给予环卫工人的保障很少,没有给他们购买工伤保险,他们的工资都才多元一个月。年下半年,考虑到环卫工人路面工作确实容易发生意外,加上上半年又出了赵合英那事,环卫工人经费被纳入县财政,环卫工人的相关保障这才完善起来。
对于赵合英下班回家路上摔伤的经过,赵所长没有异议。另外,尽管赵合英是临时工,也没有和县环卫所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确实是存在的。
既然如此,为何赵合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赵勇解释,当年,赵合英在全州县城有暂住地,事发那晚,她不是回县城的暂住地,而是回枧塘镇的老家。正因为赵合英是在回老家而不是回县城暂住地的路上摔伤,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赵勇表示,县环卫所也非常同情赵合英,知道她还有一个残疾的儿子,家庭十分贫困。县环卫所除了帮赵合英支付了医疗费用外,还安排她的丈夫帮她顶班,在县环卫所做环卫工人,直到今年1月1日才终止,因为赵合英丈夫的年纪大了,继续让他做事怕他身体承受不了。另外,县环卫所每年都会去赵合英家里看望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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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认定手续独缺交通事故认定书
全州县人社局副局长蒋宝发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不论赵合英是回县城暂住地还是回枧塘镇老家,这都是她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这点不影响她的工伤认定。
年1月21日,赵合英向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材料审核,发现她那些工伤认定材料当中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一份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她开的“证明”,且当中没有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蒋宝发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份“证明”没有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赵合英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因而其证明内容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所要求证明的内容。
于是,县人社局给赵合英开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她于年1月31日前补正《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材料。
年8月27日,县人社局向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送达《工伤协助函》,请求其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助县人社局开展赵合英的工伤认定工作。但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时间久远不愿意开具等各种理由推诿,致使县人社局无法取得赵合英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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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事故情况符合出具事故证明予以证实
在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记者见到了那份事故“证明”,里面提到:“年1月22日19时左右,赵合英骑人力三轮车单车从全州县城往枧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线4KM+M处路段时发生翻车,造成赵合英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另外,里面还提到,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赵合英被医院抢救。民警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现场,勘查完现场后,该事故因赵合英本人紧急避让机动车翻入路东(由北向南的左边)排水沟致伤。这份事故“证明”时间为年12月11日。
1月15日,对于全州县人社局提到“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时间久远不愿意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事,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相关负责人回应:“年1月22日19时,赵合英骑行人力三轮车在原省道线(现变更路名为省道线)4公里+米发生翻车单方事故,事故情况符合出具事故证明予以证实,故我大队予以出具事故证明材料。”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县环卫所、县人社局等负责人都希望此事能尽快解决,他们均建议赵合英走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事。
05
律师:县人社局应立即进行工伤认定
广西优寻律师事务所刘骑绮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交警队出具事故证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工伤及救济手段。综上所述,本案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赵合英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因此,全州县人社局应当立即进行对赵合英工伤认定的程序。
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如对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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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桂林晚报记者申艳实习生卢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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