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超生孩子被抱走社会调剂相关人员是

白癜风该怎么治 http://m.39.net/baidianfeng/a_4591349.html

7月5日,一则广西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唐月英、邓振生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在网络刷屏。该告知书称,20世纪90年代,广西全州县唐某某、邓某某夫妇超生(第七孩)的孩子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如今,这对夫妻上诉要求追究这起“拐卖儿童事件”。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称,“是县委、县政府根据当时区、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和全县严峻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需要作出的决定。经核实,你们的孩子(属第七孩)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我。为便于和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因此,我局对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随后一份落款为全州县公安局的《全州县公安局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在网上流传,其中提到,关于年6月21日收到邓某某向桂林市政法委提出“要求对全州县安和乡原副乡长黄某某、原计生站站长高某某等人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立案侦查”的事项,信访部门已登记,并依例转全州县公安局安和派出所办理。

一、黄某某、高某某等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1、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3人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特殊限制。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政府机构人员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年,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素霞利用职务之便,在孩子出生前以新生儿患有先天性疾病等借口为由诱导孩子父母签署协议放弃抢救后,转身将孩子拐卖到了全国各地的事件。最终,张素霞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如告知书中提到的政府强制社会调剂属实,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网上有报道称有记者联系上桂林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的邓科长。邓科长说:“在上世纪80年代确实是有过这个政策,由当时的桂林地区下发。因为年代久远,现在正在查阅档案找具体的政策内容。”

我认为即便告知书中的“社会调剂”属实,属于政府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也违反《收养法》,是无效的。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符合以上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要收养孩子,除了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行。而唐月英、邓振生的孩子被“社会调剂”既违背了收养法的原则,也违背了收养法中的法定情形。

那么,即便告知书中的“社会调剂”属实,其也违反《收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黄某某、高某某等人以此为由抢走他人的孩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黄某某、高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面提到,有报道称“社会调剂”为政府所为。该说法即便属实,“社会调剂”属于政府的行为。黄某某、高某某执行政府错误指令拐卖儿童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拐卖儿童罪,而滥用职权罪的量刑要轻于拐卖儿童罪,则应则重罪处罚。

三、黄某某、高某某等人可否以执行政府命令为由不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在公务员执行上级命令时,若上级有显违法的决定,公务人员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履行。

上世纪90年代虽然现行公务员法还没有颁布,但对于公务员对公务的执行以及对上级命令的履行,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均有体现。一方面规定执行公务时要对上级的命令听从,但同时在原则性规定中也强调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努力为人民服务。那么像这种将超生孩子“社会调剂”的命令,显然是错误的命令且违背人民意志,对于这样的命令执行的公务人员也应该拒绝履行。黄某某、高某某等人并不能以执行政府命令为由不承担责任。

四、追诉时效

该事件中,黄某某等人可能涉嫌犯罪,但事件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距今至少二十多年过去了,若公安机关现在立案件,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首先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刑为死刑,也就是说若涉嫌该罪,哪怕过了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依然可以追诉。

其次,目前报道还不能得知孩子的父母唐月英与邓振生是否在过去就有报案而公安不予立案的情况,若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那么将不会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追诉时效是否已过,还需要调查结果进一步的公布才能得知。

最后,我们想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无论案件最终走向如何,希望可以尽快找到孩子的下落。让天下孩子回家,让天下父母心安!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xgyy/5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