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关于拟决定对罪犯谢晓丽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谢晓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年9月19日作出()桂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谢晓丽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谢晓丽于年10月12日以其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谢晓丽于年2月3日在桂林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活体女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谢晓丽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谢晓丽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谢晓丽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年10月16日至年10月18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