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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538批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年第21号(总第80号)。

据通告,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抽取餐饮食品、饮料、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糖果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糖、酒类、食品添加剂、速冻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乳制品、饼干、豆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罐头、水果制品、蜂产品、冷冻饮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其他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30大类食品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检出不合格样品50批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农药残留问题

(一)在阳朔县天荣蔬菜店抽检的豇豆,生产日期为年5月12日,倍硫磷、克百威、甲基异柳磷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在全州大旺旺超市北门店抽检的长豆角,生产日期为年5月31日,克百威、甲基异柳磷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市场87-89号摊位于玉萍处抽检的芹菜(香芹),生产日期为年5月30日,毒死蜱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四)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市场外1、2号摊位雍年妹处抽检的豇豆,生产日期为年5月31日,倍硫磷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五)在荔浦市福万家购物中心抽检的山东姜,生产日期为年6月7日,噻虫嗪、噻虫胺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六)在桂林市秀峰区乐群市场莫二香处抽检的葱,生产日期为年6月6日,毒死蜱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七)在荔浦市标宏超市抽检的山东大姜,生产日期为年6月6日,噻虫胺、噻虫嗪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八)在灌阳县家佳旺自选超市抽检的芭蕉,生产日期为年6月10日,吡虫啉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九)在全州县全州镇湘桂水果批发市场刘建发处抽检的苹果蕉,生产日期为年6月12日,吡虫啉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十)在全州县全州镇湘桂水果批发市场廖卫东处抽检的苹果蕉,生产日期为年6月13日,吡虫啉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十一)在桂林汇丰卓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夏橙,生产日期为年6月18日,克百威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在荔浦市旭宏超市抽检的小台芒,生产日期为年6月22日,苯醚甲环唑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在会仙镇农贸市场秦运英处抽检的香蕉,生产日期为年7月10日,吡虫啉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在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芦笛市场秦珍息蔬菜摊抽检的山东大姜,生产日期为年7月11日,噻虫胺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十五)在灌阳县新街镇鸿源生鲜购物中心抽检的小台芒,生产日期为年7月11日,吡唑醚菌酯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十六)在灵川县麦德隆超市抽检的香蕉,生产日期为年7月18日,噻虫嗪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在雁山区智红蔬菜店抽检的毛杰瓜,生产日期为年7月21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在阳朔盛万惠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豆角,生产日期为年7月27日,百克威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十九)平乐县乐万家生活超市抽检的油麦菜,生产日期为年8月16日,阿维菌素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在林启文处抽检的黄豆芽,生产日期为年8月30日,6-苄基腺嘌呤(6-BA)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

(二十一)在全州县才湾镇秋连白酒加工坊抽检的散装白酒,生产日期为年2月20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在永福县小王面制品店抽检的挂面,生产日期为年6月26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十三)在叠彩区新新包子店抽检的红糖馒头,生产日期为年7月13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十四)在临桂区中庸镇爱尚品西饼屋抽检的牛奶蛋糕,生产日期为年7月18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五)在临桂县永乐食品超市抽检的桂林米粉(传统米粉),生产日期为年7月13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在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的白馒头,生产日期为年7月29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十七)在莫秋玉处抽检的粑粑丁,生产日期为年7月30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重金属超标问题

(二十八)在灌阳县文市镇新联华超市抽检的荔浦芋头,生产日期为年5月6日,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九)在桂林市临桂区刘胖子果蔬批发店抽检的老姜,生产日期为年6月9日,铅(以Pb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三十)在临桂区两江镇家家福购物广场抽检的辣椒(小米椒),生产日期为年6月9日,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三十一)在临桂庙岭市场天天好邻居便利店抽检的姜,生产日期为年6月10日,铅(以Pb计)、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三十二)在桂林牧生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老姜,生产日期为年6月12日,铅(以Pb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三十三)在全州县好旺角果蔬店抽检的生姜,生产日期为年6月16日,铅(以Pb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三十四)在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花生唐店抽检的辣椒(指天椒),生产日期为年6月22日,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三十五)在桂林市叠彩区观音阁市场刘细桥蔬菜摊抽检的老姜,生产日期为年7月11日,铅(以Pb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三十六)在桂林市叠彩区观音阁市场彭秀云蔬菜摊抽检的小米椒,生产日期为年7月13日,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三十七)在全州县一品鲜杂货店抽检的本地辣椒,生产日期为年7月13日,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三十八)在全州县惠群生鲜超市东山店抽检的黄姜,生产日期为年7月13日,铅(以Pb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三十九)在荔浦市全之家超市抽检的茄子,生产日期为年7月14日,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四十)在平乐县沙子镇家家福购物广场抽检的红茄子,生产日期为年7月13日,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四十一)在西山市场覃秀兰处抽检的大螺丝椒,生产日期为年7月27日,镉(以Cd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十二)在阳朔县关云粮油店抽检的子姜,生产日期为年7月28日,铅(以Pb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四、微生物超标问题

(四十三)在桂林恭城龙虎泉纯净水厂有限公司抽检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年6月2日,铜绿假单胞菌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十四)在恭城县恭城镇幸福家购物广场抽检的煮绿豆(绿豆口味冰棍),生产日期为年1月2日,大肠菌群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十五)在恭城县恭城镇阿文米粉店抽检的餐饮具(二两碗),生产日期为年6月20日,大肠菌群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十六)在灵川县沁缘山泉水厂抽检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年6月25日,铜绿假单胞菌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十七)在资源县回家呷饭饭店抽检的餐饮具(勺子),生产日期为年6月28日,大肠菌群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十八)在兴安县鸿源饭店抽检的茶杯(自消餐具),生产日期为年7月7日,大肠菌群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五、理化指标不合格问题

(四十九)在龙胜长运糕点厂抽检的中果、沙推、饼子(糕点),生产日期为年6月2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十)在象山区鑫源糖酒食品经营部抽检的桂林崇善米粉(其他食品),生产日期为年7月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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